睢宁王氏宗亲会章程(草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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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   总则

第一条    本会名称为睢宁王氏宗亲会(以下简称本会)。

第二条    本会是海内外王氏宗亲自愿组织,共同发起并联合开展宗族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文化组织。

第三条    本会以加强宗亲团结,凝聚宗亲力量,促进宗亲发展,实现互帮互助,构建族群和谐、共同发展为宗旨。

第四条    本会的任务是:

(一) 寻根联谊,支系探源;

(二) 编修族谱、弘扬宗亲忠孝节义事迹;

(三) 敦睦宗亲,促进互帮互助;

(四) 受理宗亲会员福利、子女奖学金、急难救助等事项;

(五) 调解宗亲纠纷,增进族群融合;

(六) 其它符合本会宗旨之任务。

第二章  会员

第五条    会员的资格:

(一) 凡王氏宗亲,赞同本会宗旨且热爱宗族事业,年满二十岁,办理入会手续并按年缴纳120元会费后成为会员;

(二) 凡一次性缴纳三千元会费者为永久会员;

(三) 会员必须遵纪守法,拥护宗族事业,服从本会领导。

第六条    会员的权利:

(一) 享有本会的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(二)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;

(三) 优先获得本会服务及参加各种活动的权利。

第七条    会员的福利:

(一) 家中如有婚、丧、喜、庆,经具函通知本会者,由本会备送庆礼或奠仪。

(二) 家中如有遭受灾难之不幸者,予以慰问之;

(三) 因病或灾致贫者(以不触犯法律为限),酌情予以资助;

(四) 如失业时,设法代为介绍工作;

(五) 如有发生纠纷事件,可向本会请求代为调解;

(六) 就学子女,符合奖学条例的可向本会申请子女奖学金;

上列各项福利不适于积欠会费的会员,会员需入会满一年以上方可享受此福利。

第八条    会员义务:

(一)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
(三) 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九条    会员有违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会员(代表)大会决议时,经理事会决议,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,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(代表)大会决议予以除名。

第十条    会员若死亡、丧失会员资格或经决议除名者视为出会。会员若退会须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。会员经出会或退会,已缴纳各项费用不予退还。

 第三章   组织及职权

第十一条    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(代表)大会;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并于会员(代表)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,监事会为监察机构。

第十二条     会员(代表)大会职权:

(一) 制定与变更本会章程;

(二) 选举及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三) 议决每年会费、会员捐款数额及方式;

(四) 议决五分之一以上会员(代表)联名提出的议案;

(五) 议决年度工作报告及预算、决算;

(六) 议决会员(代表)之除名处分;

(七) 议决财产处置;

(八) 议决本会之解散;

(九) 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,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。

第十三条     本会设理事十五人、监事五人由会员选举产生,分别成立理事会、监事会。选举前项理事、监事时依选票情形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五人、候补监事一人,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,以补足原任期者余留之任期为限。

第十四条     理事会职权:

(一) 议决会员(代表)大会召开事项;

(二) 审定会员资格;

(三) 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、理事长;

(四) 议决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理事长辞职事项;

(五) 聘任、罢免工作人员;

(六) 拟定年度工作计划、报告及预算、决算;

(七) 其他应执行事项。

第十五条    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选之,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。卸任者则冠以第几届理事长之衔以示敬意。

第十六条     理事长对内综合管理督导本会日常工作,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主席。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从常务理事中指定一人代理,未能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长、常务理事出缺时,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。

第十七条     监事会职权:

(一) 监督理事会工作执行情况;

(二) 监督理事会工作人员行使职责情况;

(三) 审核年度预算、会费及募捐款项的收缴情况;

(四) 监督资金使用情况;

(五) 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;

(六) 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;

(七) 其他应监察事项。

第十八条     监事会设常务监事一人,由监事互选之,监察本会日常工作,并担任监事会主席。常务监事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,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,未能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务监事出缺时,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。

第十九条     理事、监事均为无报酬职务,任期三年。理事、监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。理事、监事可连选连任,理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条     理事、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予解任:

(一) 丧失会员资格;

(二) 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;

(三) 被罢免或撤免者;

(四) 受停权处分时间超过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,接受理事长领导处理本会事务,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;本会设会计一人、出纳一人,接受理事长领导处理财务事务。人事均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,解聘时亦同。本条所指工作人员不得由理事、监事担任。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。

第二十二条  本会由理事会聘请前一任理事长为荣誉理事长,聘请名誉理事长、名誉理事、顾问若干人,其聘期与理事、监事任期相同。

第四章   会议

第二十三条  会员(代表)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,由理事长召集,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,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。会议可通过线下、网络或直播等方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 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,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,或经会员(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请求时,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。

第二十五条  会员(代表)不能亲自出席大会会议时,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理,每一会员以代理一人为限。

第二十六条  会员(代表)大会的决议,需会员(代表)过半数以上人数出席且较多数同意后放可生效。但下列事项必须以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施行。

(一) 制定与变更章程;

(二) 会员除名;

(三) 罢免理事或监事;

(四) 处置财产;

(五) 解散本会;

(六) 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的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七条  理事会、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,常务理监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。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,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,会议形成的决议,须以理事监事过半数出席,且过半数同意或较多数同意方可生效。

第二十八条 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,监事应出席监事会,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托出席,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、监事会者,视同辞职。

第五章   财务

第二十九条  本会资金来源:

(一) 会员会费;

(二) 宗亲捐款;

(三) 存款利息及其他收入。

第三十条     本会财务制度:

(一) 建立完整的账务体系,一切收支款项必须入账;

(二) 所有单据有经办人、事由、证明人和审批人才能入账;

(三) 坚持财务一支笔,加强领导,统一管理,健全手续,专款专用,公开透明,接受监督;

(四) 每半年将财务收支情况由监事会审查并挂网公示。

第三十一条  本会会员为本会工作,提倡以家族大义无私奉献原则,确实误工较多可根据本会实际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。对年度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给予颁发奖状或奖金以示鼓励。

第三十二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全体会员监督下用于本宗族内公益事业。

第六章   附则

第三十三条  本章程拟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决。

第三十四条  在本会成立之前,由筹备组代表本会行使权力。

第三十五条 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不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为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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